
轉載一篇現任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關於「借人頭」買樓法律風險的權威資訊:
以身試法後果嚴重
http://www. fso.gov.hk/chi/blog/blo g300417.htm
在有關豁免安排收緊後,市場又傳出有已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借用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其他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義來購買住宅物業,也即是俗稱的「借人頭」,並要求購買人簽訂信託書來保障其實質權益。我必須指出,按照現行機制,買家如欲申請根據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稅,必須在向稅務局申請加蓋印花時提交法定聲明,並在聲明中確認他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由於該聲明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如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便會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相關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早前,已有涉及丁屋發展和買賣的人士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判入獄。我已指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稅務局須嚴加查證有關法定聲明,並按法例檢控涉嫌干犯相關罪行人士(包括教唆及串謀作出虛假聲明者)。
此外,根據《印花稅條例》,如稅務局事後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則買方須補回應繳納稅款的差額(即按15%的新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以及因逾期加蓋印花而招致的罰款(罰款額最高可為少繳印花稅稅款的10倍!)。另外,根據《印花稅條例》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印花稅亦屬犯罪,違者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1年。
基於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我在此提醒市民,「借人頭」或「借出人頭」以購入物業者,一經發現,除了要補回相差的印花稅及巨額的印花稅罰款外,還很有可能要負上刑責,被罰款和監禁,絕對不值得大家以身試法。
2017年4月30日
不要以為香港房地產登記沒有公信力,任何法律上的爭議,均以土地註冊署(俗稱田土廳)紀錄為準,任何紀錄以外的文件,均不會享有法律的保護,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