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有本小冊子講述:
http://www. rvd.gov.hk/doc/sc/rates andrent.pdf
由於簡體版也是繁體字,特翻譯擇要如下:
差餉及地租概說
甚麽是差餉?
差餉是就使用物業而徵收的稅項,它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全港物業均須評定應課差餉租值,作為釐定差餉的基礎。
甚麽是地租?
地租是土地承租人為下列三類土地契約所繳的租金
(甲)新界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約;
(乙)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或以後批出或交回後重批的土地契約;
(丙)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而該類契約於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或以後滿期但獲准以繳納地租形式延期。延期後所繳地租相當於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並會按時調整。
地租是根據租出土地上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部分香港島及九龍區可續期契約的土地(如年期七十五年後可續期七十五年)在續期後所繳納的定額地稅有別於上述的地租。可續期契約在續期後所繳納的地稅是依照《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四十章)的規定徵收。應繳的地稅為續期當日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這個數額會維持不變,直至土地重新發展為止,屆時地稅將按照新發展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來徵收。每年重估差餉不會影響這些物業現時繳交的地稅。
或者簡單講一講,差餉是所有物業每年都要交的;地租則只是部份物業要交,這裡涉及清政府與英國政府之間所籤的三份條約,以及《中英聯合聲明》。
根據1842年8月29日簽訂的《南京條約》,香港島及其鄰近島嶼(如鴨脷洲和青洲)是屬於割讓地;而根據1860年10月簽訂《北京條約》,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以及昂船洲也是屬於割地;理論上這些土地是永久屬於英國政府,當時港英政府就批出使用年期超過1997年6月30日的土地,75年丶99年,甚至999年都有,在年期內不用交地租。

根據1898年6月9日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龍半島(不包括九龍砲台,即後來的九龍寨城)租借予英國99年,到1997年6月30日到期;理論上這些土地是租借地,並不屬於英國,所以所有批出的土地,做用期都不可以超過1997年6月30日,所有新界及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約已於1997年6月27日屆滿,之後就要交地租。


理論歸理論,實際上香港全境均要在1997年6月30日之後交回中國,但已經批出的土地合約中英兩國政府均予以承認,所以造成部份土地不用交地租。至於1985年5月27日(即聯合聲明的生效日期)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不論位於港島丶九龍還是新界,均須由1997年7月1日起繳交新地租,例如更改土地用途而再次批出的土地,也是需要交地租的。
另外,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可以不用補繳地價而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惟須由續期日起繳交一項新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