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隨筆:循規蹈矩的狂人│[梁厚甫]

「循規蹈矩的狂人」,只有美國才有。但是這種狂人的出現,卻是民主政體和法治國家所不能免的現象。

民治主義的觀念是:法律只能罰行動,絕對不能罰思想。一個人,如果其平日的行為,循規蹈矩,其思想無論如何的怪誕,如何的具有危險性,是不能加以懲罰的。

以往有人談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提出問題說:是否合乎法律的事情,就是合乎道德?在美國,對這一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認為只要合乎法律,就合乎道德。不過,現在看起來,這樣的法律道德合一論,是有問題的。

法律不能懲罰思想,道德也無法懲罰思想。不過,法律不能誘導思想,道德卻可以誘導思想。所以,世間除了重視法律之外,還應該重視道德。

為着要說明這一個意念,不妨舉一個例。假如你是一個美國的法官,你的孩子吿訴你:「昨天晚上手淫,用某一個名女人作為對象。」你會對孩子說:「這個無妨,但是你不能見之行動。如果見之行動,有人把你解上我的法庭,我也會一樣的判刑的。」作為一個美國的父親,敎孩子只能到此而止。如果是一個中國衞道之士,你就不會這樣。你會板起面孔說:「你這樣做,法律對你雖不能加以處罰,但是,這畢竟是一件虧心的事情,為天地所不容。你這樣想,你就不配作為我的兒子。」

你這樣的敎訓兒子一番,可能不會生效,但這一番義正詞嚴的話,說了總比沒有說好。美國是法律與道德合一的國家,向來沒有「虧心」的觀念。中國是一個道德與法律對舉的國家,因而,還有道德來救法律之窮。由此,我們不難下這樣的一個結論,徒然法治與民主,並不是理想的政制。因為,有些人,平日雖然守法,但是他的腦筋,早已狂亂,而狂亂也不為人知,此所以,行剌朗奴列根的疑犯,在平日,不失為佳子弟,但是,一到他橫決突出的時候,連他的父母,也無法想得到。

法治與民主,可以養成一些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狂人,這是值得深長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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