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的法律,是承襲自英國的。一般來講,美國的法律,雖不能說是盡善盡美,但是至少在現世界中,美國的法律,依然是可用的。
不過,美國雖有良法,但當美國運用法律的時候,人們把美國的法律,弄到一塌胡塗,美國寃案錯案之多,為世界之最。
美國人玩弄法律,首先是玩弄證人,其次是玩弄陪審團。
以發生列根總統被刺一案而論,其主要的關鍵,是在於證人。證人就是神經病專家,神經病專家的證供,可以左右陪審團的意見。
被吿小興利的父親,是美國南部塔昔斯州的大油商,是炙手可熱的財團中人。既是財團中人,對神經病專家就會有影响。
影响在甚麽的地方呢?神經病專家,如果不是大學敎授,就是大醫院內邊的醫生。這兩種人,都要看財團的面色的。
醫生要看大財團的面色,由於醫院都有董事會,董事會多由大財團組成。大學內邊有所謂「某某公司講席」,也有「紀念某某翁的講席」,追本尋源,大學敎授們每年二三十萬元的年薪,不是由大學的基金支付的,而是校外的有錢人支付的。
一個神經病專家出庭時,如果碰到一個某某石油公司的負責人,向他眉來眼去,他敢說小興利沒有神經病嗎?何況,救生不救死,已是社會的共通觀念。在列根被刺一案中,並沒有人死去,看見自己的直接或間接的老闆的兒子這樣的可憐,索性說他有神經病好了。
我們當然不會忘記年前報業大王的孫女兒希斯小姐一案。希斯小姐拿機關槍去打劫銀行,雖然有罪,但不久也釋放了。
美國的法律並不是不好,但玩弄法律的人多。到法律被玩弄波扭曲以後,人家就嚷著要改法律。修改法律,則法律專家們就會得一筆意想不到的伕馬費。
「萬般皆下品,只有讀書高」。美國的讀書人誠然高貴,但蠅營狗苟的,往往是讀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