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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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建設商會於12月19日高調反駁政府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提出多個質疑,要求政府認真考慮作出修改,以免影響行業發展。該會作為業界的利益團體,捍衛團體利益都乃應有之義,而細閱其多項建議,亦不是完全向業界傾斜,不宜因人廢言。
該修例的立法目的,是解決一手住宅銷售時出現資訊混亂及不平衡,發展商在資訊上佔有絕對優勢,消費者無可避免接收其經過濾及剪裁的資料,以至於發展商搭建的示範單位。過去就多次出現不規範的情況,那些玻璃牆、超細傢俬、假景觀、刻意誤導的區份之類,均是長期引人咎病。無論發展商賣的是樓花或現樓,都有機會出現此等情況,把現樓也一應納入規管亦屬合理。
不過條例卻豁免房屋委員會發售的物業,就有雙重標準之嫌,報章引述有房委會委員表示,一手居屋銷售是跟隨很多準則,而房委會屬政府機構,所銷售的居屋單位亦屬資助形式,因此,理應可獲得豁免受一手物業銷售規管。天下間沒有不吃魚的貓,房委會有沒有做過誤導買家的事呢?申訴專員曾批評「嘉強苑」個案,在興建嘉強苑時房委會向地政總署暫借一幅斜坡,沒有在售樓書中說明,到斜坡需要維修時,地政總署拒絕收回,房委會將維修責任拋給小業主,結果被投訴到申訴專員公署。明明有斜坡變無斜坡,明顯是「誤導性資料」及「失實陳述」,鐵證如山,為甚麼要把房委會以至其他半官方機構排除於監管之外?
地建會提出強制一手一定要用實用面積計價時,卻沒有同時規管二手市場,將導致一二手市場不同計價出現,二手市場可以較低的建築面積計價,一手樓將面對不公平的競爭。舉個例子,大圍名城第三期盛世開售時,第一期名城及第二期盛薈均有二手市場,當第三期以實用呎價報價時,第一及二期則可以建築面積報價,買家面對不同定義的面積計出來的呎價,將會出現資訊混亂。
建築面積沒有統一定義,實用面積雖有統一定義,不過都有很多缺點:比如獨立屋的天台、地面車庫,以及花園都不計入,買家卻可以使用;環保露台、工作平台都是發水產物,卻又可以計入實用面積;結構牆柱、玻璃幕牆不可以使用,又可以計入實用面積。所以實用面積只能算是個「劃一標準」,而不一定是「合理標準」。
而政府要執行市場的劃一標準,亦不應只規管發展商,應一併監管二手市場的資訊提供者──物業代理,在推銷樓宇時無論一手或二手,都要以實用面積為計價標準。更理想是要規管物業代理推銷時提供的資料,亦應該要有固定的格式,地監局應就此扮演重要的角色,不過筆者都可以預期到業內人仕將會出現強力反彈。
不應該只規管一手住宅物業, 要規管, 就規管所有物業, 不論一手二手, 或是住宅和非住宅, 都要規管
[版主回覆12/29/2011 00:15:33]土地註冊處應該有足夠的資料,電子病歷都做得到,只是想做與不想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