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厚甫文選:一個憲法上的問題│[梁厚甫]

最近,尼克遜總統把白宮的錄音帶,整理成文字,送交衆院的司法委員會,並且將文字編成專書,由政府印刷局出售。有不少人持著這本書來硏究,希望從這本書裏,得到一些啓示。

不過,有一點,值得特殊的注意,這一本書,絕不等於錄音帶。因為,專書僅包括錄音帶內邊可以公開的部份,而減了有關「行政特權」不可以公開的部份。錄音帶是既有可以公開的部分,也有不可以公開的有關「行政特權」的部分。前者是無睛之龍,後者才有眼睛。總統雖將專書送交司法委員會,並沒有滿足司法委員會的要求,因而,司法委員會要再發傳票,那是可以理解的。

明乎這一個道理,我們就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這本專書,可以讀,可以不讀,讀書也等於沒有讀。為甚麽呢?因為,水門事件未來的歸趨,是以不可以公開的部份來決定的,而不是以可以公開的部分來決定的。亦即是說,問題的焦點,要看尼克遜總統是否憑「行政特權」來搞水門公寓事件,如果水門公寓事件是以「行政特權」來發動,衆院司法委始終無法憑這一件事來彈劾尼克遜總統的。

由此,整個問題,說到底,其實是「行政特權」的問題。大家對「行政特權」都沒有注意,所以這與要說明一下:

美國在憲法上,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三權分立之為義,即是說,三個都是獨立部門。既然獨立,則每一個部門都各有其獨立的權利,亦即是各有其獨立的秘密。總統不可能問大法官,你對一這個人,將否判罪,亦不可能問國會,你對這一件提案,將否通過。反之,行政部門的特權範圍,卻比較的小。一般來講,除了「國家安全」問題以外的事情,法院和國會都可以向行政部門來糾問的,質言之,行政部門只有牽渉到「國家安全」問題以內的事情,才有其特權,才有其秘密。因而,「行政特權」與「國家安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

我們每年看美國的預算,我們都可以看到,行政當局向國會提出特別行政費,亦即是中央情報局的經費,只有數字,而沒有用途,從來沒有一個議員質問總統,這筆錢怎樣的花。何以故?因為批准多少,可以由國會決定,怎樣花,就是「行政特權」。問固然沒有用,甚而發傳票,也是沒有用的。

水門事件的歸趨,到最後,必然是「行政特權」的問題。不少人(包括大部的美國新聞記者在內),時時為尼克過總統擔心,而不知,他有著憲法上的保障。

不過,有兩點,我們不能不注意,這一個「行政特權」,在美國憲法上邊是沒有成文的,後來才由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來建立。此事有歷史上的原因。因為,以往美國是有兩洋來作保障的國家,起草憲法的時候,沒有人會想到美國「國家安全」會出問題,美國有「國家安全」問題,在美國不能「核子獨佔」的時候開始。以往美國的行政部門,幾於無事不可以向國會和法院來公開,失了核子獨佔的時候,情形就不同了。「行政特權」是後來才追加的,既然可以「追加」,自然也有「追撤」的可能,但可能性當然是很小的,也不大符合憲法的原則的。

其次,「行政特權」既可以獨立發揮功能,也可以作為避難所,也發生過尼克遜總統處理水門公寓事件,自始就以「行政特權」出發,抑或事後才藉「行政特權」為避難所的問題,如果事後才用「行政特權」為避難所,有可能會被人執著痛腳的。

凡事要執簡馭繁,看水門公寓事件問題,對「行政特權」這一點的硏究,毋寧是最重要的。

(原載1974年5月9日吉隆坡《中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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