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筆者已講過附加印花稅的重點,是分開住盤與炒盤,並且以持有年期界定炒家與用家,二手市場淡靜了一周後略為回升。但值得一提的是,與以往「輕輕力」措施不同,今次來真格,卻引來更多反對之聲,認為用力過猛。
發展商高級職員利用微博發表不滿,引來一陣騷動,事後更要刪除留言。其上司不是明言,不喜歡炒家客嗎?因為炒家買了一手樓後,就在二手市場放售,與發展商爭客。新例趕絕炒家,只有用家入市,的確是減少了住宅的購買力,但想深一層,供應長年受控,加上無論一手二手的買家焗住持貨兩年,發展商手上的一手貨只要在用家可支付水平,理論上亦不愁銷量,只是再不能以優惠的付款吸引炒家短炒。夢幻價賣樓,現在要收歛一下。
地產代理可算是最大的受害者,無怪乎他們的行會要組織遊行,抗議政府新措施。他們推算若措施令未來半年樓市成交持續下降三成,將令兩成約一千間代理結業,或三成約一萬名代理失業。冰河論不在金融海嘯下出現,反而因為政府新措施而人人自危。記得九七年時,不是銀行多過米舖,而是地產舖多過銀行,最經典是當年半山羅便臣道幾乎被地產代理商舖佔據。期望樓市交投永遠活躍,行業可以無限期擴張是不設實際的想法,所謂好天收埋落雨柴,並不是很多人心中有數。
另一個論點是指引不清晰,令業界無所適從。筆者在11月19日,已看到各政府網頁措施的詳情,例如稅務局當晚已經更新資料,提出18條問答題(http://www.ird.gov.hk/chi/faq/ssd.htm)。依筆者看,最不明確的是究竟這筆印花稅是由業主還是買家支付?官方的答案是共同承擔,後來業內幾間大行已表明,標準合約內寫明由業主支付。現時一般印花稅由買家支付,並非法例訂明,而是約定俗成。所以業主買樓時已支付了一般印花稅,兩年內賣樓的話又要支付附加印花稅,對下手買家更公平,因為是否「炒樓」,是由上家決定。
最有趣的莫過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及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的反應。涂議員認為增收印花稅是他原創的,年初他建議向俗稱「摩貨」的短線炒家額外徵收2%印花稅,卻被政府六月時以「可能會改變印花稅的現行評稅機制和相關程序,亦有可能偏離了香港的簡單稅制」為由而要修訂。那麼涂議員究竟是贊成還是反對「加強版」印花稅呢?政府當然有自打嘴巴,心胸狹窄之嫌,但這與此事有何關係?
而David Webb祭出基本法第105條:「政府要依法保護私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來反對。其實附加印花稅又怎樣違反此條?就以繼承為例,稅務局問答題第11問:
問:在什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答:我們建議豁免下列在購入物業後二十四個月內轉售的交易
(i)其在買賣合約下提名近親人士(即父母、配偶或子女)取得樓契;
(ii)把物業權益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
(從略)
註:據現行法例,依照遺囑或法律把離世者物業轉與受益人,不用繳納印花稅,因此「額外印花稅」亦不適用。
筆者真是想一問,他又是否擁護基本法第23條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