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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案提出,由按揭證券公司借錢給未補地價的居屋夾屋業主,業主交納保費以貸款作補地價之用,只要業主繼續持有物業就無需還本金,直到單位賣出或者業主離世由家人承繼為止。
之前已經有人放風,可否由政府免補地價,以便居屋業主分租單位,增加租盤的流通。是項建議亦是類似的政策目標,是為了鼓勵居屋夾屋業主補地價,然後將單位放回自由市場,增加租盤甚至出售單位作為額外供應來源。
如果居屋是供自住的,就無需要補地價;業戶也可以用2010年推出的「補價貸款擔保計劃」,也是類似的計劃。新計劃以「未賣不用還」,是希望吸引業主補價之後作為出租之用,表面聽來更加靈活。
可是,在實際操作上,涉及到保費和利息等支出,業主就會去計算,租金回報能否補償相關的支出,甚至會考慮,在如此高樓價之下借錢補地價,只不過是將加按的錢,透過按揭保險,交到去房委會,而業主卻要去背上一身債,還要冒著樓價或然升跌的風險。
如果是希望鼓勵業主出售沒有自住需要的單位,可否容許未補地價的居屋先在自由市場放售,然後由下手買家補地價呢?這樣做的好處是,將地價上落的風險,轉嫁到下一手買家身上,而買家是可以透過正常的按揭去融資,甚至可以由按揭證券公司向該等買家提供九成的按揭保險,由銀行承造一按和二按呢?
至於希望透過政策影響到居屋業主出租單位,坦白講,居屋單位又能夠收得多少租金呢?甚至是否足以支付利息和保費,都成問題,何況金管局並不容許出租物業批出高按揭成數,所以算來算去,都是一個死胡同。
講來講去,居屋和夾屋,是供業主自住的,本身不應該存有一個出租市場,而二手的居屋夾屋,亦應該賣給合資格和有自住需要的家庭,將之變為融資產品,未免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