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力豐富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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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0月26日出辣招打壓樓市,行會成員林奮强先生事前申報出售兩個半山住宅物業,引起一眾傳媒及政客捕風捉影式的指控,認為即使他沒有被知會或討論過或閱讀過有關政策的文件,都「莫須有」(古語,即「或者有」)地知道政府打壓樓市的意向,所以屬於偷步賣樓圖利云云。
據各方面的報導,林氏早於7月已公告傳媒會出售物業「套現」,這兩個單位分別在9月20日及10月10日成交,並分別在10月4日及22日向行會申報。而政府宣佈辣招是10月26日,有人就說林氏於數日之前賣樓,有瓜田李下之嫌。
對於很少甚至沒有賣樓經驗的人來說,可能以為林奮強賣樓與梁錦松買車一樣,想做就可以做,又或者像買賣股票般快如閃電,今日收到風,一個星期就現金到手。事實上即使遇上成交熾熱的市況,只要放盤價高於市價,都要掛一輪盤才有人睇樓,尤其是並非藍籌大型屋苑,更要食一大輪白果。除非掛出一個「筍價」,才有機會不用睇樓就成交。睇得幾台客才有機會議價,議好價才簽臨約。
簽了臨約賣方律師要根據臨約預備正式買賣合約,再交由買方律師審閱,然後還要向賣家的銀行「借契」,之後還要「查契」以證明業權完整,然後又要為買家預備按揭契和貸款文件,最後把新樓契、按揭契交到土地註冊處註冊,整個交易流程才算是完成,成套手續至少要45天。換句話說,那兩個物業的臨約簽署日期要逆數至少45天,即是8月6日及8月26日之前。將這兩個日期與10月26日政府宣佈的政策混為一談,都可算是想像力豐富。
正所謂「投訴才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盲人帶導盲犬搭港鐵,居然被要求掛上「我是視障人仕」的牌子,既然向ICAC投訴都不用甚麼代價,不妨一做當作買政治六合彩。在香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司法制度之下,要證明這類沒有實質證據可言的指控,真是難為執法人員。至於說行會成員或多或少知道政府要打壓樓市,大家都不是行會成員,政府早在2010年11月19日推出額外印花稅,政府要打壓樓市根本就是路人皆知,莫非在此期間買賣物業的人,都涉及「內幕交易」?
筆者並非想為林氏講說話,而是希望指出:政治指控是那麼容易,代價是如何的少,潛在利益是如何的大。做實事則寸步難行,吃力不討好,今朝人可以大剌剌指責前朝人如何地不做事有誤戎機,可是今朝人對於本市的發展又希望做到甚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