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居屋貨尾於10月31日展開選樓程序,首日即銷情慘淡:首批182名中「頭籤」的認購者中,僅得四成出席揀樓,最終洽購了68個單位,出席率較年初第三期居屋推出時急跌四成。到12月23日止銷售將完結,3221個單位尚有4成單位未售出,即約1200個單位,主要為天水圍及馬鞍山的單位,應邀出席揀樓人士只有約3成多。
大約半年前的7月11日,有十多個團體集結500人在中環遊行,要求政府復建居屋和出售公屋。經常就房屋問題「發聲」(人講說話就是發言,甚麼情況之下人會發聲?)的公屋聯會主席表示,希望政府每年恢復興建6000個居屋單位,房委會亦應信守97年的承諾,恢復出售25萬個公屋單位。
那500個人有老有嫩,即使當他們每一個人都需要一間居屋,為甚麼不乾脆去申請那些滯銷的1,200個單位?有人嫌貴認為要減一兩成才合理,彷彿只要這樣一減便會飛撲入市。價格因素如果真的那麼重要,清貨的理應是千九二千元一呎的天水圍天富苑或馬鞍山錦豐苑,而筲箕灣東濤苑及黃大仙瓊軒苑這些二千近三千的貴價市區屋苑應乏人問津。
事實剛好相反,即使是購買居屋,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寧可貴買市區居屋,也不肯「屈就」新界居屋,甚麼「要求政府協助市民安居樂業」,「中產難以購買私人樓宇」之類,實質是觀勉堂煌地粉飾「尋租行為」(rent seeking)。好市的時候就上街要求平購居屋,淡市時就任揀都揀剩,居住需要(housing need)沒有變,變的只是置業需求(housing demand),一講錢就走晒!
最近朋友搞了個爛gag:「你吃了兩次麥當奴好好味,你不會走去買間麥當奴回家麻!」公屋居民安居樂業,便希望把單位據為己有,一係用公屋換居屋,一係乾脆要求政府出售公屋,總之安居樂業一定要居者置其屋!原來覺得麥當奴好好味,真的應該要買翻間,因為自己可以賣麥當奴給其他人!如果出售居屋或公屋可以解釋為不是投資或尋租行為(「囉著數」的美麗說法),又如何解釋以下現象?

筆者當然希望與居屋說聲:「再見」,今時今日的市況下,暫時未有人「勇敢地」行出來說:「再建」。安啦!幾年之後他們又會忘記往事。
P.S. 如有人希望以呎價四千以下市區海景已補地價居屋,何需與人爭?
雖然我個人極反對居屋再次面世(因為直接關係到個人利益),但其實一早已經悲觀地預算了居屋一定會在五年後左右再建的。
現時利息低,供款比率仍然低企,政府都仲可以頂得一時三刻。一但新做按息再升,甚至變成 P+ 後,就算 P 一樣,同時樓價不再急升,供款比率都會大大提高。
我偏於相信大部分買居屋既人都只係想安居樂業多於轉售賺錢。(因為居屋公屋二手市場流動性比 私人房屋低)如果從安居樂業既角度出發,每月供款比樓檟升跌,對用家影響更大。大到一個地步就係樓價不再跌,同時利息又不能下降時(四五年後經濟復蘇之時?)到時就會出現越來越多月入二三萬左右,不能上公屋但私樓又買不到的人。只能眼白白睇住樓價升,租金升,薪金跟不,所以自己每月可支配收入不斷下降。。。 到這群人的數目去到一定地步(當一家四口,有8萬個case,有32萬人啦),政府仲點頂?
[版主回覆01/03/2009 16:51:00]我個人並不反對大建出租公屋,任何社會的結構最終必定是金字塔形,中產壯大的欖核形社會(97前的香港)並非常態。居屋作為欖核形社會的產物,應該隨社會結構轉變而結束。公屋的存在反有利金字塔底層人仕。
當有一天香港繁榮再臨,又再出現大批月入兩三萬,上不能買私樓,下不能租公屋的人時,除非他們真能在社會佔多數,基於房委會財務資源將在五至十年內枯竭,以至在批出公屋後可供批出的建屋土地所剩無幾,最終亦未必能令居屋復活!
筆者經常都講,等人救不如靠自己,立心買樓安居樂業的人宜把握眼前的機會,即使樓價再跌,甚至跌到負資產,供得起層樓仍有得住,否則便應該打定數成世租樓,自然有沒有居屋也不是問題。
當然,蟻員以至NGO們是不會放棄「發聲」再建居屋,恐怕到時政府或房委會「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相對於醫療、教育、基建、綜援等社會「需要」,居屋的名次優先次序是很後的。
土地作為香港最寶貴的資源之一,政府不應私下將土地自行批給發展商進行發展,除經立法會同意批給非牟利機構 / 組織。
就以數碼港為例,政府批出的土地的原因是該地為發展香港科技的地方,但現時該土地的定位是 “ 高尚豪宅 ” ,所謂的科技用地面積不足總發展面積之 1% 。這已偏離批地的原意。政府應如何向市民交代。立法會、審計署、平等機會委員會 ( 因對其他發展商不公平 ) 會否跟進此事。
近日中華巴士及太古物業為小西灣巴士廠重建作出申請,當中一個最重要的因素為,中華巴士及太古除重建自已的巴士廠房亦會連同鄰近的政府土地 ( 巴士站 ) ,一起重建,因此其重建的面積亦大為增加。作為政府土地,本人真的不知為何政府、規劃署、城規會,地政總署、路政署等會接受及批准未被出售的政府土地被私人發展商意識上強行佔用。希望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日後要留意同類事情。
香港有很多 G/I/C( 政府 / 機構及社區 ) 用地,這些用地應包括電話機樓、發電廠、電力轉變站、電力公司 / 巴士廠房 / 學校等以優惠價取得的土地。這些土地在轉變其用途時,不能只單單給予少許的補地價便任由發展商自行發展為 “ 住宅或商業用途 ” 。以鹿茵山莊 ( 由聖基道兒童院及政府附近土地發展而成 ) 、柏濤灣 ( 由西貢三育中學及其附近政府土地發展而成,另多達 10 多萬呎未被公開使用的休憩用地 ) 。因此本人認為上述土地,如要進行更改用途,最佳的做法是交回政府,以便政府將土地重新計劃其用途或出售。如政府、立法會認為土地已批給相關機構,政府不能收回土地,本人認為那些土地亦應經過該土地方圓 5 公里受影響之市民 / 居民 / 居民組織 / 屋苑管理公司 / 屋苑法團等相討,如沒有反對意見,才可到規劃署及城規會研究是否可行,如認為可行,應將其意見交給區議會討論,如果同意及批准其修改,才可將其修改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如通過,發展商才可向政府申請修改用途及必須即時付清所有補地價。
[版主回覆01/18/2009 22:28:00]合和二期的發展也含有部份政府土地,這種做作已被人當作理所當然的操作方式了!他們已將之視作「便宜行事」,理應作出一些修正,可是土地發展的程序過於繁複,亦可能拖慢發展步伐,最理想當然是作出平衡,但無可否認的是有關做法已具有傾向性,至於傾向誰,亦無需劃公仔劃出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