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個係原告?邊個係被告?──上環永順大廈事件(2011/01/23)

第一天:振振有辭

新酒店「霸道」 貼鄰廈封窗

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兄弟邱騰達任職董事的帝邦發展有限公司與星洲公司合共投資十六億元,在上環文咸西街興建三十層高酒店,但工程被指「踩過界」滋擾到毗鄰樓宇,有受影響業主聲稱遭建築工人強行用帆布封窗,又被要求拆除冷氣機及排水渠。發展商代表則強調酒店興建工程獲政府批准,沒有強迫毗鄰樓宇業主清拆任何外牆搭建物。屋宇署則表示會派人到上址調查及跟進事件。

惹爭議的項目為上環宜必思酒店(ibis),上址原為七層高舊樓,毗鄰為十四層高、有四十年樓齡的永順大廈。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指,永順大廈一梯三伙,其中B座單位八至十四樓有一組窗戶面向德輔道西即興建中酒店方向,而一至七樓因以往與旁邊舊樓相連而沒有該組窗戶。

要求拆水渠冷氣機

他指,酒店工程開始後已接到永順大廈居民四宗投訴,指酒店已建至七樓高度,擔心八至十四樓向着酒店一方的窗戶,日後完全被遮擋。他昨日向傳媒展示八樓單位的廚房及廁所面向酒店一方窗戶,全遭圍封地盤的帆布遮蓋,擔心窗戶永久被封影響大廈採光度。他又指有業主被要求清拆安裝於外牆的冷氣機及排水渠。他說根據大廈法定圖則,業主是擁有該組窗戶,質疑發展商為何擅自封窗,要求屋宇署介入調查,又指發展商應暫停工程。

永順大廈九樓B座業主池先生說,大廈為商住樓宇。他曾收到發展商的信件,建議他拆掉窗外的冷氣機,而賠償較他建議金額少,故未達成共識。住在十二樓B座的租客林太則擔心室內光線不足。

發展商:有四吋空間

發展商代表輝紀有限公司回覆,用帆布遮住永順大廈部分B座單位窗戶只屬臨時性質,工程完成後,兩幢大廈之間會有四吋空間,因此絕不存在封別人的窗戶,亦沒有「過界」,反指是永順大廈有單位在外牆安裝冷氣機及排水渠,「踩過」了酒店範圍,而發展商一直沒有強迫業主清拆外牆搭建物

他重申酒店工程獲政府批准,同時永順大廈是商業大廈而非住宅,採光度標準不同,發展商曾諮詢屋宇署,得悉仍有另一組向着文咸西街的窗戶,單位內仍有足夠光線,符合法例要求。酒店項目亦曾申請放寬高度限制,後因受該區居民強烈反對擱置。

發展商與永順業主各執一詞

永順大廈一方
‧永順大廈為商住大廈,根據建築物條例,玻璃窗面積不應少於單位樓面面積十分一。
‧根據大廈法定圖則,八至十四樓B座業主可擁有面向酒店的一組窗戶,質疑發展商為何擅自封窗。
‧業主被要求拆掉外牆建築物如冷氣機及排水渠。

發展商代表
‧永順大廈是商業大廈而非住宅,採光度標準不同,即使八至十四樓B座單位面向着德輔道西的窗戶日後被酒店遮擋,仍有另一組向着文咸西街的窗戶,單位內仍有足夠光線,符合法例要求。
‧用帆布遮住永順大廈部分B座單位窗戶只屬臨時性質,工程完成後,兩幢大廈之間會有四吋空間,因此絕不存在密封鄰廈窗戶。
‧永順大廈八至十四樓B座有業主於外牆安裝冷氣機及排水渠,「踩過」了工程範圍,但發展商一直沒有強迫業主清拆外牆搭建物,工程已盡量作出遷就。

第二天:官方回應

永順大廈部分單位疑更改用途
2011年01月21日

屋宇署今天(1月21日)表示留意到上環永順大廈部分單位懷疑已由辦公室用途改作住宅用途,室內亦有改動和加建工程。

該署回應傳媒詢問有關上環德輔道西18 – 30號和文咸西街68 – 74號的酒店發展項目,阻擋毗連的永順大廈窗戶一事時指出,該署會展開調查,確定涉嫌的更改用途、改動和加建工程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定,影響樓宇結構,以採取適當行動。

永順大廈是「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大廈面向酒店發展項目的外牆有若干外牆僭建物,包括僭建的冷氣機支架和簷篷。除了其中一個單位的冷氣機支架過大之外,其他冷氣機支架和簷篷都不屬於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所訂的即時取締類別。

屋宇署已建議有關人士自行清拆這些僭建物。過大冷氣機支架的業主,在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命令後,已拆除僭建物。

該署去年6 – 10月期間接獲永順大廈部分業主的查詢,指酒店發展項目工程會阻擋他們開啟窗戶。屋宇署派員視察後,確定有關地盤並無進行違例建築工程,並再次建議永順大廈部分業主拆除外牆僭建物,包括冷氣機支架。

該酒店發展項目的發展商最近向屋宇署投訴,指永順大廈外牆的冷氣機及支架和其他伸建物,侵越文咸西街68號的地界,妨礙建築工程。由於侵越私人地界不屬於屋宇署及《建築物條例》的管轄範疇,屋宇署遂勸喻發展商與有關業主透過商討解決。

屋宇署強調,這宗事件屬私人土地的地界糾紛,不涉及《建築物條例》;如有需要,該署會協助業主和發展商商討解決方法。

第三天:反被追究

住客投訴毗鄰「封窗」 屋宇署翻查圖則
商廈反被踢爆變非法住宅
2011年01月22日

【本報訊】被旁邊興建的酒店「密封」窗戶的上環永順大廈,遭屋宇署踢爆涉嫌非法改裝做住宅。該署表示,根據獲批准的建築圖則,永順大廈全部單位只曾申請作辦公室用途,懷疑大廈內部間隔曾進行非法改動或加建,會調查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又指酒店工程沒有違規。協助業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乃威反駁指該署意圖轉移視線,偏幫發展商。

記者:黃偉駿 袁慧妍

根據《西營盤及上環分區計劃大綱圖》,永順大廈原本是商業及住宅用地,直至去年 5月才被修訂為商業用地,如要做住宅用途,須事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不過,屋宇署昨日表示,根據 1969年批出的建築圖則,樓高 15層的永順大廈當年只曾申請興建做商業樓宇,地下為商舖, 1至 14樓則為辦公室用途。署方表示,留意到現時大廈部份單位懷疑在未有入則下,已由辦公室用途改作住宅用途,將會調查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有否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影響樓宇結構安全。

大廈冷氣機支架屬僭建

對於永順大廈小業主投訴窗戶被旁邊興建的宜必思酒店阻擋,以致無法開啟,屋宇署表示,永順大廈的辦公室樓層均有用作照明與通風的窗戶,設在大廈面向文咸西街的一面,及背面向後巷的一面。至於面向興建中的宜必思酒店一面的窗戶,雖然加裝前有向屋宇署申請,但不是《建築物條例》規定要提供的窗戶。

署方續稱,永順大廈是政府「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去年已發現該廈面向宜必思酒店的外牆,有若干僭建物包括冷氣機支架及簷篷等,但沒有即時危險,署方已發信勸喻有關業主清拆,部份現時已拆走。

屋宇署去年已收到永順大廈部份小業主投訴被酒店阻擋無法開窗,但調查後認為酒店工程無違規。到近日則收到宜必思酒店的發展商投訴,指永順大廈外牆的冷氣機及支架「踩過界」,妨礙工程,但署方表明侵越私人地界不屬管轄範疇,所以已勸喻發展商自行跟小業主商討解決辦法。

議員:商用樓都要有窗

一直協助永順大廈小業主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批評,屋宇署的回應是完全偏幫發展商,未能顧及小業主權益,令人失望。他表示即使永順大廈現時只是商業樓宇,也不代表可以任由酒店發展商將大廈的窗戶「密封」,商業用戶本身也應要有足夠的照明與通風。他說小業主正計劃下周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失職,討回公道。

業主或須負刑責
2011年01月22日

【本報訊】屋宇署昨指上環永順大廈是商業樓宇,非住宅用途。有測量師及律師指出,改變樓宇用途,業主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如大廈發生火警,更構成即時危險。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副主席何鉅業表示,永順大廈 7至 14樓本來每層只有一個單位,作辦公室用途,現分為三個單位,每個單位必須有合規格的防火裝置,如防火門、防火牆等;如業主申請將單位改裝成住宅用途,即有廚房、廁所、睡房等,每個間隔都必須有通風窗戶。但他指出,若業主改變樓宇用途,永順的防火裝置及設施未必符合基本的防火要求,一旦發生火警,會構成即時危險。

律師料業主租客知情

律師梁永鏗則指出,商用及住宅的地積比率及可用空間各有不同,「如果只係商用,空氣、光線(要求)會少咗」;屋宇署澄清永順大廈是商業樓字,政府一旦追究,永順業主無論知悉與否,都要負上法律責任,「業主冇可能唔知佢係商用定商住,因為張契會寫到明;租客都冇可能唔知,因為地產代理會幫佢哋查清楚」;一個單位變三個單位,更違反《建築物條例》,最高可被罰款 20萬元及監禁一年。他建議業主盡快還原單位用途。

永順大廈疑商廈變住宅
2011-1-22

上環文咸西街投訴酒店阻窗的永順大廈住戶,由「原告變被告」。屋宇署昨日經調查後指出,興建中的宜必思酒店並無違規;根據建築圖則(舊契),永順大廈是一幢商業樓宇,懷疑投訴人的單位,由辦公室用途擅改作住宅用途,可能觸犯《建築物條例》,將排期進行調查。協助住戶的立法會議員聲言,擬循「逆權侵佔空間」的方式,反對酒店貼牆興建。\本報記者黃俊鋒

樓高十五層,位於上環文咸西街六十四至六十六號的永順大廈,現正受毗鄰文咸西街六十八至七十四號、興建中的三十四層高的宜必思酒店阻擋窗戶,其中永順大廈七樓以下的窗戶已遭地盤項目完全遮蔽,變成密室。屋宇署昨日派員前往酒店地盤了解事件。署方發言人表示,經視察後認為有關工程並無違反《建築物條例》,確定地盤並無遮擋根據規定用作照明與通風的窗戶,亦無阻礙其走火通道。

屬商業樓宇 屋署調查

發言人解釋,根據屋宇署於一九六九年一月批准的建築圖則,永順大廈是一幢商業樓宇,地下為商舖,一樓至十四樓則為辦公室用途。至於大廈辦公室樓層用作照明與通風的窗戶,圖則顯示有關窗戶並非當時《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但由於窗戶亦沒違反條例,屋宇署遂按照條例批准有關建築圖則。

發言人說,根據前日的傳媒報道和圖片,留意到永順大廈部分單位,懷疑已由辦公室用途改作住宅用途,室內亦有改動和加建工程,屋宇署將進行調查,以確定涉嫌的更改工程是否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影響樓宇結構安全。但署方並沒透露有多少住戶涉嫌違規,只稱會將有關個案排期以進行調查。

屋宇署指出,永順大廈是「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的目標樓宇,去年的顧問報告指出,大廈外牆有冷氣機支架和簷篷等僭建物;而最近酒店項目的發展商亦向署方投訴,指永順大廈外牆的冷氣機和支架,以及其他伸建物侵越地盤地界,妨礙建築工程。署方表示,由於侵越私人地界不屬《建築物條例》管轄範圍,事件屬於私人土地地界糾紛,屋宇署已勸喻發展商與有關業主,透過商討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協助永順大廈業主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批評屋宇署偏幫酒店發展商,未有保障住戶權益。他接受傳媒查詢時稱,屋宇署當年批准永順大廈開設窗戶,外牆放置冷氣機及外掛支架,現時又批准毗鄰酒店項目,貼著永順大廈興建,阻擋大廈部分民居的窗戶,質疑是雙重錯誤。他表示,住戶在得悉「原告
被告」後,均顯得非常擔心,他將會繼續協助居民循「逆權侵佔空間」的方式,反對酒店貼牆興建。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表示,現時香港有不少牽涉商業樓宇改裝成住宅的問題,當中涉及樓宇衛生及安全標準等。他呼籲市民在置業前,應先查核入伙紙及圖則等資料,在作任何改建工程前,亦應該先向屋宇署入則。

記得當年新界西某屋苑的小業主,輕信別人不用撻訂,可以踢契攞返首期,甚至要求發展商賠償,結果呢班不識捉法律棋的人,輸了一場又一場。

正如另一人硬要興建開放式廚房,今天又有人想出沒有先例的法律名詞,幫住在商廈的業主爭取。而希望執法部們選擇性執,並質疑未能顧及小業主權益,偏幫發展商云云。

政府部門依法辦事,甚麼便宜行事,酌情處理之類,並非其職權範圍。政治人物以為在理時就要求部門嚴格執法,到自己理虧時又拿出另一套,其實出到傳媒搞大件事,為官者就要執正黎做,呢個係近期的第二例。

11 thoughts on “邊個係原告?邊個係被告?──上環永順大廈事件(2011/01/23)

  1. http://hk.myblog.yahoo.com/dovesfung/article?mid=324&prev=328&next=320
    同意。之前房協都有一個case。
    可能係職業關係,議員係我其中一類最討厭既人。
    (1)輸打贏要、(2)聲大夾無準、(3)對非"客戶"完全唔尊重,完全無些些基本禮貌、(4)要全世界比方便佢,唔比就係官僚,唔識特事特辦(佢總以為佢所有野都係特事)、(5)做事唔公正、(6)官方、半官方、ngo、大公司做乜都話錯、(7)有d乜好事都好似同佢有關,係佢爭番黎(如有年加生果金,基本上全香港d議員banner都寫到係佢爭番來)。
    [版主回覆01/23/2011 23:57:00]唔係呢d性情的人,都做唔到蟻員呢份工。

  2. 聲大大利用傳媒搶得社會關注﹐點知原來係己方理虧﹐甘生呢次都咪話唔瘀。在法律觀點站不住腳的情形下﹐又要人地在情感上通融﹐但係語氣又要強硬﹐由頭到尾擺出對立態度﹐若果係發展商就睬距都傻。
    [版主回覆01/24/2011 21:27:00]鋸箭法與補鑊法同參

  3. oh poor lady, 你有看報導嗎?業主都話發展商想買但係出價不合心意所以沒接受.可見業主對window不是太緊張,只是金錢的問題.
    [版主回覆01/24/2011 22:57:00]某些人的眼中,只有利害,所謂對錯只是用來包裝。

  4. 咪好似奧運站海桃灣, 有地產同我講話南豐當年用到6K幾收一幢叫海明閣舊樓. D 業主諗住今次執三T, 叫價8K幾一呎. 南豐比唔到呢個價, 咪話唔收佢地幢樓. 到班業主見南豐縮沙咪話6K 都肯, 點知到南豐又唔肯囉. 所以有興趣可以去睇下海桃灣係騎住幢舊樓起. 諗起D業主都慘. 不過叫價過高就蘇州過後. (以上價錢係個地產同我講, 唔知有無老作).
    [版主回覆01/24/2011 22:57:00]http://hk.myblog.yahoo.com/tokuhon_blog/article?mid=51

  5. 海桃灣單CASE 原來係04年沙士後, 當年南豐都出到市價高50% 即約3500 業主都唔賣. 要到8000/呎. 咁就太過份了. 貪字得個貧!

  6. 各位師兄,有冇D好似海明閣咁的佈局提供?即一排舊樓中有一座較新物業?如果有,我地即時買入較新物業搏收購,到時我地就係釘子戶.
    [版主回覆01/25/2011 21:07:00]港灣豪庭對面有兩座咁的物業,你覺得有得搞??

  7. Very nice blog and discussion, really want to thanks for all these sharings

  8. 其實之前cabal 都話過有D工廈做左套房or板間房.個陣都唔見有邊個出來講下…D人玩變面既功夫真西利
    [版主回覆01/25/2011 23:13:00]有d人為求一己之快,害了人也不自覺。

  9. 甘奶西果然人如其名,奶完一鑊又一鑊,令人懷疑尊貴蟻員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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