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2012/07/18)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新任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接受報章訪問,其中有關吳克檢局長灣景花園單位是否僭建有一些意見,認為晾衣架是被豁免項目,不會被視為僭建,相信即使吳克儉是被指在非原本的位置放置曬衫架,最多只是影響大廈外觀而違反大廈公契。據稱吳局長已安排管理處協助拆除該晾衣架。

根據《建築物條例》,晾衣架「可以」是「指定豁免工程」,前毋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書面同意,亦毋須聘請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且慢高興:因為是有附帶條件的(http://www.bd.gov.hk/english/inform/MWCS/MWRSchedule.pdf#page=35):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01

如果晾衣架符合某些條件,便屬於「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可以透過「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通過檢核後可保留在有關制度生效前已建造,但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的家居小型裝置,已通過檢核的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除非其狀況變得危險,否則屋宇署不會採取飭令清拆的執法行動。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件是(http://www.bd.gov.hk/english/inform/MWCS/MWRSchedule.pdf#page=36):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02

很可惜,大部份伸出外牆的晾衣架都是伸出街道或公地之上,而且除了地面單位外,晾衣架與地面的距離都會超過3米,所以吳局長的晾衣架並不是指定豁免工程,亦不可以根據「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進行檢核。

至於原裝的晾衣架,原封不動固然沒有違法,但是作出任何改動或鞏固或拆除,都是屬於小型工程,大家沒有看錯,連拆晾衣架都是要申請及備案的。根據屋宇署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屬於晾衣架的小型工程共有三種(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guideline/MW/TG_c/TGc_ch03.pdf):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03

這些表格是將法律條文拆開及分類,以便知道工程是屬於第幾級的第幾項,比如吳局長要找人拆除晾衣架,那就是屬於第Ⅲ級工程的第30項(3.36),條文是:「拆除違例自外牆伸出,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伸出≦750毫米;及最高點興地面的距離>3米。」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第Ⅲ級工程不需要事前向屋宇署申請報開工,不過要在完工後14天內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證明、記錄圖則、照片及其他文件。即使是原裝的晾衣架,若因為鬆脫而要鞏固,都是屬於第三級工程,要聘請訂明註冊承建商,並進行相關的手續。

順帶一提,小型工程還有第Ⅰ級和第Ⅱ級,詳請可看屋宇署網站(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buildingAmendent.html),簡單地說,第Ⅰ級和第Ⅱ級均需要開工前7天報開工,第Ⅲ級工程則只需要報完工後14天報完工;而第Ⅰ級工程除了要聘請訂明註冊承建商外,還要聘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只不過所有小型工程,都不需要入則。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04

《建築物條例》並不像林先生所想那麼簡單,對於一般小市民來說,亦很容易違法而不自知。

4 thoughts on “從晾衣架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2012/07/18)

  1. 樓主所指的是小型工程3.4 項內文?請注意喎!
    3 是指第 III 级別, .4是指 第4項目, 然而小型工程中仲有更高级別的第 II 及 第 I 级別….請不要【断章取意】 吧!以免造成誤導….
    [版主回覆12/20/2012 20:31:26]3.4是技術指引的第三章第四節,3.29, 3.36和3.30才是小型工程分類,分別是指第III級工程的第29、第36和第30項。小型工程第III級第4項是拆實心圍牆:http://www.bd.gov.hk/english/inform/MWCS/MWRSchedule.pdf#page=24

  2. 其實所有樓宇没有入則的鋼閘都是叫做僭建, 所以說人地要先查自已清白先!……

  3. 我唔敢說人地,因为我家大門裝了鋼閘!哈哈!

  4. 讀您的文章,學到好多。但想到一個問題:如果買二手樓,若業主改過間隔,我地點知入則未?是否僭建?有關問題該問律師還是問AA?
    多謝指教!
    [版主回覆05/29/2013 11:15:47]可以到屋宇署的「百樓圖網」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bravo.html) 列印該單位的圖則,任何與原圖或經修改的圖則(即已入則)的改動都是,即使你去問律師或者代理,都是這樣查的。

Celine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