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為自己申辯,指其妻名下公司持有的是板間房,從技術上講不算是劏房。如果發展局局長是「技術官員」,當然可以技術性擊倒,可惜問責局長是政治任命官員,技術性過得關,政治上又可否過關呢?更有人指陳先生是炒樓集團的小頭目,令人想起江村寧次都可以做國民黨軍事顧問。
政府沒有對「板間房」(cubicle apartments)作出定義,不過顧名思意,是指用木板分隔的房間,由於不用加建,廁所和廚房是公用的。反而籠屋卻有個定義,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bedspace apartments)指供單人住宿或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或床鋪,而「床位寓所」則是指內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佔用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佔用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單位,或在同一建築物內而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的兩個或以上的相連居住單位。
據稱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全港共有近150間籠屋,而根據牌照事務處網站(http://www.hadla.gov.hk/tc/bedspace/search.html),現時全港持牌的床位寓所只有14間,其中單是油尖旺區已佔8間。不過根據法例只要少於12個床位,就不受《床位寓所條例》管制,換言之只要陳局長夫人的板間房單位少於12個床位,就無需領牌。
至於劏房,屋宇署有專頁詳述(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faqJ.html),「分間樓宇單位」(sub-divided units)是指一個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單位」,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豎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及廚房、為新設的廁所/廚房改動或豎設內部排水渠系統、加厚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排水渠管等。
只不過劏房不一定犯法,只要所有工程全屬豁免審批工程,例如豎設室內非結構性間隔牆,又不違反任何規例,例如《消防條例》,則不屬於違例建築工程;或者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申請相關的工程,例如室內排水渠工程,亦不算是違法。

事後有些團體說,不論在安全、環境衞生、私隱度,板間房質素遠遠差過劏房:板間房用木板分隔,劏房由磚間成,遇上火災木板燒得比磚快;板間房租客共用廚廁,衞生惡劣;並指責板間房比劏房「更涼薄」。那麼陳家其實應該經營酒店,連旅館都不要做,那就愈見寬厚。
不過那些團體又會不會想想,如果取締了劏房或板間房,那些未能上樓的基層又是否只能爭住那14間床位寓所呢?人人都知最好將所有住板間房、劏房、籠屋的基層都全部上樓,以相近的價錢去住公屋單位,最好就是市區喇!所謂欲海難填,基於資源有限之下,那麼青年人就不要18歲就開始排公屋了!
此外,政府計劃興建的青年宿舍,如果單位狹小的話,其實與劏房分別不大;如果要建到公屋單位那麼大,又為甚麼要架床疊屋呢?
現時有一些團體只會為罵而罵,不過陳先生的回應亦進退失據。
[Wenli回覆08/18/2012 09:03:17]如果香港有一日,大家都不罵,那香港就不能住人了。
[版主回覆08/17/2012 01:00:29]為甚麼說共產是罵不倒的?因為有實力,要人有人,要錢有錢,槍同坦克更不用說。
為甚麼香港的政客們那麼怕人罵?因為沒有實力,亦沒有政績。
為甚麼有些人那麼喜愛罵人?因為除此以外,他甚麼都幹不了。
俾我做,我會係那些好多劏房的舊樓附近,起一楝公屋、那些劏房的租值即時被拉低,附近的舊樓收購價亦即時被拉低,唔明收楝就黎塌的舊樓都要出$9000呎,收樓梗係等樓價跌先做,長官意志,其實可以做的很多
[版主回覆08/17/2012 22:41:44]不會的,正如葵芳站隔離葵歡葵喜由居屋變公屋,葵涌廣場及新葵芳花園咪一樣咁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