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即將公佈空置稅的建議,引來業界的大反彈,不同的人提出質疑,特別是認為空置稅難以執行,以及對於壓抑樓價沒有幫助。筆者也在反對之列,卻希望提出不同的角度來考慮。
香港是尊重產權的社會,私人擁有的財產怎樣應用,其他人不應該有權干涉,包括政府和議員在內,所以空置稅的基本概念,與私有產權是有衡突的。筆者就听說過有人買一個海景別墅,作為聽音響之用,其他人有何權利去干涉呢?
其次,空置是難以定義,亦難以找出來,要做到公平,政府真的有足夠的人手去巡查單位嗎?究竟是真的空置了,還只是業主正在裝修,甚至是在海外工作不時來港居住,均是難以被統計出來,最終只會成為一紙空文。
至於能不壓抑樓價,老實說,推出了那麽多辣招,樓價還是上升,香港作為自由經濟體,實在不應該對私人市場作出過份的干涉,過去的已經過去了,以後就不要再犯了。
以上,大家或者覺得是行貨的答案,下面才是筆者真正的答案:這個稅種改錯名了,只會引來不斷的爭拗。這個政策的目的是針對發展商興建了住宅之後不賣,令到近萬個單位沒有推出在市場,所以應該叫做「囤樓稅」,定義就是住宅取得入夥紙之後的12個月,沒有出售亦沒有出租,仍然在發展商的手裡,就是囤樓的定義。
執行方面,亦可以簡單直接,就是發展商取得入夥紙之後的12個月,如果仍然沒有出售,又沒有出租,就將差餉提高幾倍,直至情況作出改善為止。這其實對於發展商十分公道,因為香港的預售樓花制度,大部份住宅在未入夥之前已經出售,至於出租物業,在租盤短缺之下,亦沒有理由12個月都未能出租,所以絕大部份的住宅,都不會受到囤樓稅的影響。
執行方面亦都十分容易,稅局拿著上一個入夥的住宅,減去已經交了印花稅的單位,馀下的交給地政總署或屋宇署調查即可。至於現時那近萬個單位,可以提供額外6個月的寬限期,要求發展商在期間提出住宅單位已出售或出租的證據。只要是正當的發展商,也很容易符合這個目的,至於刻意囤樓的,相信他們也願意交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