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篇所講,很多人將住屋視為「生活成本」,而忽視其投資價值,他們只會千方百計去想降低這個成本,比如去租或者買一些低價的物業,令到自己在居住支出上可以減輕負擔。筆者並不是說這種想法有甚麼不對,不過要指出他們這樣做,其實是不利於房屋的投資價值,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買居屋來住。
類似的地點,私樓的呎價一定比居屋、夾屋,甚至出售居屋貴,最佳的例子是鑽石山站:


表面上,住私樓要比居屋貴三成,但從升幅上看,星河明居兩年內上升了30%,而同期的居屋或夾屋上升只有23%。
這裏的成交紀錄是已補地價的公營房屋,如果是未補地價,比如居屋二手市場或「白居二」居屋,就不能在自由市場交易,亦不可以出租。一方面,買家在低位時買入,要賣時就要按市價補地價,物業升值的部份,要和房委會分享,賺少了一截。
而由於未補地價的居屋不可以出租,結果就只餘下自住一途,於是便沒有了收租的價值,變為純粹的便用品而不是商品。
而同時銀行對於屋屋的按揭也是諸多限制,當中尤以對按揭年期的規限,是以政府保證年期來說自,結果很多市面上的居屋,只能按數年甚至更短。
結果,壓低「居住成本」的代價,近年是以十萬計算,而由於居屋都已賣散,而成立法團之後房委會就離場而去,數十年後硬件殘舊而需要重建的話,根本就完全沒有先例可援,最大的可能性並不是會由政府或發展商收購,而是到時要由小業主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