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德道38號發展項目The Icon變成一個Icon:舊地契不受售樓措施監管,發展商不屬地產建設商會會員所以亦不受商會監管,結果便被傳媒及議員認為屬於「無皇管」事件。事件女主角朱小姐本身屬社運人仕,所以筆者並不認同某討論區認為她是企圖「屈」發展商,而是真真正正遇到問題而尋求解決方法。
事件經多天醞釀,已演變為不只是貨不對辦,而是各方人仕的責任問題,究竟獨家代理有沒有失實陳述;發展商以屋宇署圖則交樓,然後才為業主裝修改建,究竟是否屬於教唆違章建築;業主如任由發展商的承建商進行改建,究竟又會否涉及其他法律問題,均是置業人仕值得關注的案例。
The Icon沒有樓書,收樓標準在買賣合約內有寫明,問題是直到簽約之前一刻,準買家才有機會看到買賣合約條文,換言之消費者在決定買樓之前,根本就沒有發展商直接提供的資料以作判斷。當然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去購買,任何人去購買沒有發展商編制樓書的物業,就要在上律師樓簽約時問清楚,問題是即使業內人仕,亦未必有足夠的時間及知識去掘出細節內的魔鬼。
代理賣樓時編制銷售單張及資料,雖然內裡寫明「此為設計師筆下之單位預想圖,並不代表收樓標準,只供參考」丶「所有圖片為設計圖片,並非實景拍攝」或「資料均由發展商提供,只作參考之用」等免責條款。有議員認為有刑事訛騙之嫌,而根據《失實陳述條例》及《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資料提供者有民事法律責任。何況地產代理頭上還有個地產代理監管局,此案必有下文。
一房變兩房,中間不是結構牆,應該不涉及違反建築條例,但如果由圍封式廚房改裝為開放式廚房,而沒有申請更改建築圖則(俗稱「入則」),便涉及違章建築工程。屋宇署執法的對像是現有業主,例如某單位興建了潛建物,而業主成功賣出的話,則屋宇署的清拆令是發給下手業主,而非興建潛建物的業主。所以只要發展商正式簽約及交樓予小業主,則其後的改建責任便落在小業主身上。大家可以想想:為甚麽發展商堅持在收樓後才做裝修。
所以賣二手樓時,單位內沒有經過間格改動較易賣出,至於明顯有潛建物的單位,購入時要非常小心。只有兩個情況下改動建築物無需入則:
一丶《建築物條例》第41(3)條訂明,除排水工程丶《建築物條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丶地盤平整工程丶或「小型工程」外,建築工程不涉及任何建築物的結構。
二丶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3B)條,在規定的情況下的15項「指定豁免工程」。

事件將導致該物業成為屋宇署的重點執法目標,一如天匯的交易會被人注目,個別單位將被屋宇署頻頻調查,是否涉及違規建築,是禍是福,相信投訴人始料不及。現在發展商提出加一成回購,deal or no deal,賬面是賺多賺少,但是機會成本就輸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