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法例修訂,其中一個爭議點是選舉提名資格應否改變。其中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指部份選區參選人出席電台、電視台選舉論壇時出現迫爆情況,選民無機會聽清楚參選人理念,建議提高選舉門檻。
反對派則多數不同意提高,陳志全議員認為如果透過增加選舉按金等方式去提高門檻,或會減低市民的參選意慾,變相阻礙年輕人參選;陳淑莊議員對於有議員提出要提高門檻「感到驚訝」,認為普及而平等的參選權十分重要,故無必要亦不應修訂門檻。
這種情況也屬情理之內,反對派在當年人大831爭議中就認為參選的門檻過高,阻礙更多人參與選舉,然則卻有一名反對派卻力主要提高選舉門檻。林卓廷議員表示,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提名門檻已低至一個不合理的地步,只需100個提名就可參選,造成選舉論壇有20、30名候選人辯論,有候選人最終得票不足0.1%,卻可以享有同等廣播時間,並用作保險銷售。
然則林議員認為,要怎樣修改提名條件,才能夠「合理地高呢」?如果100個是低,831中的600個是高,則究竟應該改為101-599個之間的甚麼數目呢?若果林議員認為20-30名候選人是不合理,是否要和831那樣,限制只能有2-3個候選人呢?至於說得票不足0.1%就不合理,林議員如何未卜先知那些候選人將會少票,以致無權享有同等廣播時間呢?
雖然蔣議員也提出相似的意見,但她的陣營沒有反對831,自然亦可以提出意見而無責任解釋具體要求的目標,但林議員作為反對派的高層,理應有足夠份量提出要怎樣改,或至少給局長多少「貼士」用甚麼方法去找出林議員心目中的標準,同時又能說服反對派陣營其他人呢?
反對派之為反對派,正是從來不提出反建議,甚而同一件事有些人反對有些人贊成,就有如小巴應該是19座或20座,男士侍產假應該是3、5、7日,最終的結果就是施政效率大降,事事都是議而不決。下次反對派提出意見,可否更具體一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