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次講到司馬文先生怎樣「愛」他的選民,今次講的是任亮憲怎樣「愛」他的女選民。雖然香港人十分善忘,但是應該不會忘記在2010年12月15日,警方在西區拘捕一名31歲男子,涉嫌在沙田非禮及強姦一名29歲女子,已獲准保釋候查,案件暫列非禮及強姦案處理,由重案組跟進調查。事後,警方在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而挺身舉報的A小姐則指有人「應給回一個公道我,作出一個真心的道歉」。
從法律界技術來講,這件案件並未立案,原因是證據不足,所以並不能視之為沒有發生過,這些事情的細節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如果涉嫌人士要證明自己真的沒有做過,只有控告懷疑受害人才成了。國際上對於議員的私生活未分介意,去年至美國少有三名國會議員,因為性醜聞而辭職,包括眾議員科尼爾斯和弗蘭克斯、參議員弗蘭肯。其中弗蘭肯涉嫌性騷擾至少六名女下屬,還向其中一人支付了約2萬7千美元的和解費。而弗蘭克斯曾和兩名女下屬談論有關生育和代孕問題,但否認與當事人有過性接觸。
這些美國議員,只是涉嫌性騷擾,還未去到性接觸的層次,遠比非禮強姦的指控為低,但一樣要問責下台,任先生到現在還欠公眾和當事一個交待,就急於參加選舉了。或者任先生真的沒有做過甚麼,又或者雙方同意之下發生了一些事情,而香港對於婚外性行為(或稱「通姦」)並不像台灣那樣是一種罪行,但要參選議員,是不是要搞清楚一些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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