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發生一起警員開槍制止持刀疑人事件,在深水埗港鐵站內發生,有報導說可能是香港第一宗女警在執行職務時開槍的事件。網上固然有一些人對女警應否開槍有所質疑,就連電視新聞都有訪問途人,指責開槍可能傷及無辜市民。
然而有先例,警員在執勤時遇上持刀疑人,被人用刀割斷大動脈,因失血過多缺氣而成為植物人,指責警察開槍的人 ,有沒有想過自己或認識的人,也可能有一天遇到同樣的厄運?,警員選擇開槍制服疑人,還是像他們口中所講、鍵盤所打,堅持手無寸鐵地「搵命搏」呢?
評論事情,除了考慮最理想的情況外,也要考慮到最惡劣的情況,女警依足程序在警誡無效下開槍,在法理上沒有問題,亦沒有傷害到途人,實在沒有甚麼好指責。但是有些人是基於一種仇警的心態,條件反射地作出指責,他們根本就沒有足夠的理據,去反對保護自身安全的警員。
記得多年前內地發生脅持人質事件,由一名女警扮作市民,在向疑人遞上飲品時忽然開槍擊斃疑人,或者在內地法律之下是符合法規,但在香港,警員開槍自有其一定的程序要求,反對派和黃絲們那麼喜愛使用「程序公義」一詞,如果他們要評論這件事時,可否用這個口頭禪加持一下,再給予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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