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知有現任立法會議効尤一名已被取消資格的前議員,自稱「獲得」一部女行政主任(EO)的手機,並聲稱內藏大大量立法會議員個人私隱,認為事態嚴重,明顯違反私隱條例云云。
該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曾經修讀法律學士,既然如此,應該對香港的法律有深入的認識,知道獲得和「盜竊」在法律上的分別。或者有人認為上個月一個判例可以利用,事件涉及有人在立法會搶文件,可以用議員的身份作為保護傘。但該名法官強調如針對其他一般刑事罪行,如襲擊、恐嚇、毀壞、勒索甚至盜竊,法庭仍對立法會有司法管轄權。
另一方面,該人以手機內存有立法會議員個人私隱作為反擊的理據,究竟一名政府官員可以有議員的那種私隱?身份證號碼和指紋是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但是一些大家以為是「私隱」的資料,卻未必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例如地址,一個單位可以有多於一個人使用,就不算是個人資料;電話號碼除了可以多人使用外,手機號碼由於可以重用,所以也未必符合個人資料的所有條件。
究竟這名現任立法會議員葫蘆內賣甚麼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