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審查(2007-06-11)

香港傳媒人經常以「言論自由」、「編輯自主」之類的理由推諉別人的指責,同時以「自我審查」作為指責同行的藉口。不巧今天看到兩篇報章報導及文章,正好揭穿國王的新衣:

http://www.hkheadline.com/news/headline_news_detail.asp?id=27506§ion_name=wtt

五人潮談——道聽途說作新聞
2007年6月11日

   記得兩年前,許冠文在紅館開show,棟篤笑中,諷刺傳媒不夠專業、只愛炒作。他說,若傳媒想玩你,可找個記者晚上來電,問你有沒有強姦家中的菲傭,即使你否認,明天報紙仍會大字標題:「許冠文否認強姦菲傭」;如果你選擇沉默不回應,以免遭人炒作,就更加大鑊,明天報紙便刊出:「許冠文對強姦菲傭的指控不置可否」;如果你用董先生那一句「早晨」回應,對方更高興,因為這會多賣五十萬份紙,報章頭條將是: 『許冠文承認晨早強姦菲傭』!」這樣看似搞笑的橋段,現實中真的時有發生。記得幾年前,孫明揚局長上商台節目,在直播中,冷不提防女主持說了一句,雖然她自己不信,但政圈傳說他在外國有個秘密戶口,這個失實指控,令他暴跳如雷

   最近,同一位電台主持人,在節目中又「率先」爆出財爺唐英年涉嫌乘搭富豪飛機旅行的新聞,但卻沒有任何證據,又憑道聽途說,便對當事人口誅筆伐。她甚至致電給相熟報館記者,叫他們當晚去追這單新聞,明天刊出以作聲援,但卻遭冷淡反應,低調處理,因為記者覺得證據欠奉,如勉強炒作,實欠缺專業操守。結果,之後她在節目中反責傳媒,太過趨炎附勢,害怕得罪權貴,忘記傳媒責任等云云,令我那些記者朋友頓時哭笑不得。

   不錯,傳媒要勇於揭露真相,但大膽假設之餘,更須小心求證,因為傳媒影響力實在太大,太過倚賴「道聽途說」來作新聞,即使沒有淪為別人的政治打手,也會對當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試試設身處地想想,如果有一天一位嘉賓,在電台直播節目中突然講出一句:「講真的,我就唔會相信,但外面盛傳你與某人有姦情。」那麼你又會如何想呢?

  蔡子強

 

只要加一句「雖然我不信」,就可以講DLLMCFH都不用負責。對於道聽途說自己就大膽假設,要別人去小心求證。別人不受利用,就是自我審查。他日當然可以向壁創作,有如程逸的新哲理成語,「含糞噴人,先污其口」。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611&sec_id=4104&subsec_id=6238241&art_id=7200236

未滿14歲強姦變非禮 網友借歌神表達不滿

三名13歲少年去年在土瓜灣圖書館見色心起,將一名同齡女童禁錮到一幢唐樓天台,大肆非禮之餘,其中一名少年更強姦了女童。案件近日審訊,因涉案男童未滿14歲,被界定為沒有性能力,依例控方不能以強姦罪名起訴,觸發大批網友強烈批評,聯署要求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提出上訴,有網友更寄調歌神許冠傑的名曲《有酒今朝醉》,諷刺香港司法,表達不滿。

「香港政府,你睇唔睇到我幾不滿?睇唔睇到呀?」「香港司法公正何在?」事件引起數以百計網民的激烈反應,其中海德山伯爵說:「我比較擔心會有小朋友真的聽去做。誰都知道,現在的人都很早熟,十二、三歲有些都很高大了。」

對受害女童不公平

野心家則強調「強姦,同非禮係兩樣來的。咁判法,咪令到十二、三歲仔周圍去強姦?唔容許!」事件中,三名少年日前被判非禮及禁錮罪名成立。

網友「細路」指出「有冇諗過個受害女仔會點呀?咁對佢會公平咩?點解家法例係去保障犯人,而唔係保障受害人呢?」

「細路」續說,「咁今次呢單,唔通佢會覺得冇問題?佢會覺得冇上訴必要?各位有人性就入支持聯署聲明,要求律政司長重複審查,並改判適當懲罰……」結果,細路的呼籲獲得逾百網友的響應。

《十四歲》

寄調:有酒今朝醉
曲:民謠
詞:填伯光+七步成星等

還未十四歲 多歡趣 合法通街搵幼女
強暴又禁錮 濕濕碎 話我姦污都不對
告我福街 根本不會舉
年齡係證據 收監遭拒 犯法應該香港去

行年十四歲 出trip去 望見空姐好靚女
同學為我撐 多得佢 任意抽水摸髀去
告我福街 師生都讚許
名校入了去 不想退 犯法應該香港去

行年十八歲 高考去 未怕幫一幫社區
同學被灌醉 搞佢 被判XXXXX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行年廿八歲 天都收佢 入錯uwantpost錯區
淫連亂咁貼 不安 派遣軍隊拉佢
告佢BT 身家都化水
回頭望過去 真心一句 見到香港都心碎

編者按:部份歌詞不宜在報紙刊登,故刪除。

 

咁究竟被刪的是甚麼? 請見原文:

行年十八歲 高考去 未怕幫一幫社區
迷糊被灌醉 中出佢 被判沙攤執紙碎
你黎告我丫仆街 天主基督幫手放水
臨時入教去 爹幾句 犯法應該香港去

究竟「沙灘執紙碎」有乜野咁不宜?下面全刪的,套用之前筆者在網上所講的「操作性定義」(operation definition):「又無乳頭、又無陰毛、又無陰莖、又無陰唇、又無陰核、又無肛門、又無鼓吹同性戀、雜交、亂倫、人獸交,by definition係無錯。」刪黎做乜呢?強暴、禁錮、姦污反而不用刪,為乜呢?

3 thoughts on “自我審查(2007-06-11)

  1. 傳媒大佬:又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咁,又過骨喇!吹咩!都係供求啫!

  2.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今時今日記者淪為與地產或保險經紀相類的社會地位,實乃自招。

  3. 被視作「不宜」的應該不是「沙灘執紙碎」,而是後面諷刺某些罪犯用教徒身份求情希望獲輕判的內容。至於為何不宜,可能是怕得罪教徒(可能包括編者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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