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不會追討因宣誓風波而被褫奪資格的立法會議員的薪酬及開支,總數約1200萬港元,只會追討每人約10萬港元以下的預支款項,餘款以撇帳方式處理。事後其中一人表示要向行管會追討約半個月的薪酬,被理解為「反咬一啖」。
據稱是因為行管會曾諮詢法律意見,由於這四個人在普通法上有非常強的抗辯理由,行管會若決定追討4人的薪酬是極不合理,亦與法律意見不符合,如打官司或涉過千萬港元,故該會認為若追討的話,做法不智,亦浪費公帑,按法理及常理均不應該,亦不能追得到。
若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商業機構,這種決策十分合理,一來打官司沒有必贏,二來費用可能比追到的金額更大,基本上是穩賠不賺,撇帳反而除笨有精。問題卻是:立法會或政府並不是一盤生意。
如果追討這些人的薪金是不合理的,當初就不應該去追,但是既然要去追,就算有可能輸,官司也要打落去,求個明白,即使花了千萬訴訟費,法庭判了追討於法不合,公眾起碼有個明白。現在追討在先,撇帳在後,還要在法理上不明不白,實在是一個奇怪的決策。
筆者並不是陰謀論地認為,進行訴訟是要「你出豉油我出雞」去點乾反對派的資源,雖然這可能是一種界外效益,但是香港市民並不缺這一千多萬去搞清楚一件事情,特別是這類「DQ」事情可能陸續有來,若然又有反對派「嫌錢腥」用其他方法作出宣示而被DQ,立法會又會否追討呢?追討又怕法律理據不足,不追討又要撇賬,甚至像現在那樣要被人反噬,進退失據得不償失。
原圖:https://app.legco.gov.hk/PhotoGallery/chinese/PhotoSlider.aspx?category=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