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這類文件不會引人注意,甚至可能諮詢期過了也沒有人理會也毫不為奇,相信有關當局若非以重量級高層人員宣佈有關事宜,這份文件也不會引起轟動全港的風波,有關人士事後全無悔意,企圖輕描淡寫蒙混過關,簡直係「too greedy, sometimes naive」。
除牌機制在國際市場十分普遍,即使一河之隔的偉大祖國也行之多年,但無論其制度的嚴密性,背後照顧各方面利益的完整,香港這個自稱「國際金融中心」那不合時宜的建議也是望塵莫及的。這諮詢文件的摘要相信大家均可以在報章傳媒上知道,因此借此機會簡介國內的除牌機制。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1997年頒布的《証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上市公司狀況異常期間的特別處理〉,「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其他狀況異常,導致投資者對該公司前景難以判定,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形,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簡稱ST)」。這種特別處理具體內容包括:
1交易行情另板公布,以明顯區別於其他股票(在股票名稱前加上ST字樣);
2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一般股票是10%);
3中期報告必須審計(一般公司只有末期需審計)。
有關文件申明「該等措施不屬於對公司的處罰,其權利和義務不變」。
那些公司會被處以這種「特別處理」呢?具體來說,包括七種情況: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2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資不抵債);
3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
4涉及賠償訴訟,金額超過公司淨資產;
5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6公司出現其他異常狀況,經董事會研究並表決執行特別處理;
7暫停上市限期整頓期滿後,經中國証監會批准恢復上市。
最後一點需加以解釋,當一隻股份被打成ST後,將會有一個整頓期,如能在其間消除特別處理的情況,則可以「摘帽」,即免除ST,例如一間公司連蝕兩年,第三年恢復盈利,或資不抵債的情況扭轉。
但是,如未能在整頓期內改善,或觸犯下列條件,則會被暫停上市資格,交易所會安排「特別轉讓股務」(Particular Transfer,簡稱PT)。
1股本總額、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連續三年虧損
PT股只會在星期五交易, 價格不得超過前收市價上下5%,亦不算作股市交投的一部份。PT股亦可按情況重新以ST股上市,亦可再進一步返回主版,情況不改善亦可以被永遠除牌。
大家可以細心比較,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股價低於$0.5、市值低於5000萬、業績倒退75%、現金公司等等,一刀切為進入除牌程序。如按這個規定,前成份股寶光及麗新國際要除牌,股價曾經過萬的廣生行要除牌,國浩華銀要除牌。這些規定根本上捉錯用神。國內股市也明文規定那種情況下才會除牌。
同時,亦把管理層、大股東、小股東一刀切為停牌的受害者,全部均因被除牌而剝奪套現的機會,最後必定會殺錯良民。連一些像PT的套現服務也欠奉。
個人意見覺得,港交所在上市時沒有好好把關,任由劣質公司上市,到該等公司面臨除牌時,完全沒有考慮小股東套現的需要。一隻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以「邊個叫你買呢隻股票」為藉口要小股東承受惡果是完全不合理及不負責任的。就好像到餐廳吃飯,吃到不潔食物嘔吐,餐廳負責人竟然說「邊個叫你幫襯」一樣荒謬!
這個諮詢文件,更暴露出有關當局本末倒置的心態,市面上充斥實力不足,質素欠佳的上市公司,治標應鼓勵上市公司重組、注資、收購合併等作出改善,治本應收緊上市資格防止劣質公司上市。而不是將有關公司連同該等股東掃地出門,一筆OUT消這種削足適履的荒謬辦法。他日如諮詢文件通過,成交必定歸邊到大公司,三四線乏人問津,既然大公司多數已經上市,那裏還有新公司上主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