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媽媽(2007/07/25)

 

 

有時真係難以相信香港人的無知可以達到乜野地步,彷彿全個地球只有一個地方,叫做香港。「今次事件發生在內地,相信難以追究責任。」是出自一名律師兼立法會議員口中。同一個人質疑林漢烈案在內地審理是侵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咁一件發生在內地的案件,內地可唔可以追究?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tj.xinhua.org/2006-02/14/content_6233840.htm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多咪話可能情有可原,可能係「姦淫幼女罪」,可能以其他方式處理,但絕對唔係「難以追究」。件事在內地發生,個犯在內地,中港無引導協議無法執法就認為難以追究,莫怪乎有d人在香港乜野都可以做。

咁仲爭取回鄉證黎做乜野?未比人拉過?無得引導回港過喎!

香港人,唔好以為只需要遵守香港法律,國內的法律也應該要遵守,甚至美國的法律都要,李先生都係咁話。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725&sec_id=4104&subsec_id=12731&art_id=7362723

13歲媽媽10分鐘產子
來港數月曾產檢警質疑瑪嘉烈不呈報

【本報訊】正當一般13歲女童都在享受暑假的同時,她昨日卻搖身一變成為了媽媽,並為自己和初生兒子的前途感到迷茫。這名持單程證來港定居只有半年的「13歲媽媽」,據說來港前在鄉間與男友發生關係,並懷身孕隨家人移民來港,其後才發現原來已珠胎暗結,幾個月來定時到瑪嘉烈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直至昨日在荃灣家中突然胎動,家人報警將她送院,在抵院不足10分鐘便誕下麟兒,母子平安,警方對事件已展開調查。記者:梁偉權、江寶龍

女童與父母及一姊一妹同住荃灣大陂坊一單位,昨日下午3時許,她在家中突然感到腹痛如絞,由於家人早已知道她懷有身孕,而且已接近預產期,細心查看下發現她已穿「羊水」,下體流血,知道她臨盆在即,慌忙致電報警,救護員到場將女童急送往仁濟醫院。

女童在抵達仁濟醫院後即被送入產房,不到10分鐘,她便誕下了一名肥肥白白的小男嬰,母子平安。駐院警員向陪同女童到醫院的家人查問,發覺女童下月才滿14歲,大吃一驚,經調查後得悉女童是來港僅半年的新移民。

在內地有要好男友

消息稱,女童來港前在內地有一名要好男友,相信他們曾發生關係,至半年前,懷疑她在不知道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持單程證隨同家人移居本港,並正式入學讀書;其後她因為腹痛往看醫生,並被驗出懷有身孕,之後一直定期到瑪嘉烈醫院覆診及進行產前檢驗,家人也一早知道她懷孕。

昨日女童被送往仁濟醫院產子時,駐院警員一度質疑,瑪嘉烈醫院在接到這宗未成年女童懷孕個案後為甚麼沒有通知警方調查。由於女童屬瑪嘉烈醫院舊症,母子事後被轉送瑪嘉烈醫院留醫觀察。
至於瑪嘉烈醫院在收到此個案後有沒有通知警方,院方發言人並沒有就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答覆,只是簡單以書面回覆:「一名13歲女病人於下午由仁濟醫院急症室轉往瑪嘉烈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情況穩定,其個案已轉交警方跟進。」

「經手人」觸犯法例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未成年少女懷孕產子,「經手」男子由於可能觸犯法例,個案必須交警方處理跟進,惟今次事件發生在內地,相信難以追究責任。至於未婚媽媽及嬰兒則會由社會福利署社工跟進,由於事主未成年,嬰兒去留將由事主的父母主導,他們可選擇直接照顧,或交由寄養家庭照顧,甚至讓別人領養嬰兒。

社署一般會建議領養家庭在孩子約6歲時,向孩子道出不是親生的事實,當孩子年滿18歲後,可到社署的領養課追查自己身世的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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